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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在批捕阶段朱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后,没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02-01 14:21:39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

201812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去**酒吧喝酒,当时就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三个人坐在酒吧的一个卡座喝酒,喝酒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手机放在卡座的沙发上。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中间一起去了一次洗手间,只有胡某某一个人在卡座。犯罪嫌疑人张某回来之后发现手机丢了。通过查找监控,因现场光线太暗,也没有发现。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没有查到偷手机的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怀疑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随纠集有些人找胡某某理论,要求胡某某赔偿其手机的损失。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威胁、恐吓下,胡某某答应赔偿犯罪嫌疑人张某2000元,先支付了1000元,剩下1000元承诺发工资之后再行支付。后胡某某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姐姐委托朱坤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条件,但是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出于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且其怀疑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的上述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以此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申请公安机关查清一些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有利的一些情节。后公安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案,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解除了取保候审手续。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朱坤律师,手机:13776248069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姐姐的委托,指派朱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现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贵局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现辩护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希望贵院能够采纳。

辩护人朱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抢劫罪主观上必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就不构成抢劫罪。而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是怀疑本案报案人(所谓的受害者)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在报案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其权利,以挽回其因手机被偷而遭受的损失。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所实施的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迫使胡某某交出财物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即便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当,也仅仅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可以进行行政拘留,但不应当按照构成抢劫罪的方式进行刑事处罚。况且,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也是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的理由也符合常理,符合逻辑。可能是因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胡某某偷了其手机,而无法追究胡某某盗窃的法律责任,也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挽回其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不能排除是胡某某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手机可能。退一步讲,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怀疑错了,不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迫使胡某某交出财物,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因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有较为充分的事实依据的。以下根据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叙述,在201812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去**酒吧喝酒,当时就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三个人坐在酒吧的一个卡座喝酒,喝酒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手机放在卡座的沙发上。大概到凌晨左右,胡某某敬了张某满满的一杯高度洋酒,导致张某有点喝多了。就与与范某某一起去了洗手间,去洗手间时张某没有拿手机,就胡某某一个人在卡座。张某与范某某从洗手间回来后,就找不到手机了。当时其与范某某一起去酒吧的监控室查看监控。帮犯罪嫌疑人张某查看监控的是酒吧的一个男保安,个子大约有一米八、一米九,挺胖的。由于监控太模糊了,看不清楚。辩护人认为,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丢手机的事实,可以找酒吧保安、范某某等人了解情况,以便查证犯罪嫌疑人张某讲的是否属实。

后来,范某某提议用苹果手机点位的功能,查找张某丢失手机的位置。当时发现张某丢失的手机就在**酒吧里,而当时胡某某也是在**酒吧里的。因为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定位的不太准确,就一直在酒吧里找手机。为了找手机,还用范某某的手机拨打了张某的手机,没有人接听。另外,因为酒吧里太吵加上张某喝酒喝多了,也没有听到手机的铃声。辩护人认为,可以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及找范某某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所讲的,在其手机在**酒吧丢失后找手机的事实。

在酒吧里找了大约十几二十分钟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等就到**酒吧门口,碰到了巡警,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应该有二个人。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就与巡警讲了手机在酒吧丢了的事情,还请求巡警帮忙找。巡警讲不好找,让他们自己找。关于该事实,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找当天巡逻的警察调查落实,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所说的是否属实。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张某之后的报警记录确认。

此时,根据显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丢失手机的定位还是在酒吧里,而此时胡某某还是在酒吧的。之后,胡某某就提出要先回家了。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还有两个女的,一起在酒吧了找手机。其中一个叫杨某某,另外一个不知道名字。根据张某陈述,其手机微信通讯录中有杨某某的微信,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与杨某某联系上。找的时候没有看手机定位,找了一会之后,再查看手机定位时,发现丢失手机的定位在移动。于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还有杨某某的两个女的一起打了一辆车,顺着丢失手机的定位的路线走,丢失手机最终在**地方不动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四个人一起在南门下了车,车费应该是范某某支付的,可能是用微信支付的。下车后就找丢失手机的定位,找到了一间民房,根据手机定位显示的房号好像是****,具体情况可以找有关人员落实。后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杨某某在南门路买了一包香烟,是杨某某用微信支付的。回来后,在手机所显示定位的门口站了大约两三分钟,就看见了胡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当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就问胡某某怎么也在这个地方,胡某某就讲其就住在这里,当时张某也没有太在意。之后,胡某某回家睡觉了,而胡某某的家就在张某丢失手机定位的附近。又过来几分钟,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四个人遇到了两个辅警,其中有一个辅警个子有一米七六左右,不胖不瘦,穿的衣服外面罩有荧光的东西。当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就请求那个辅警帮忙联系丢失手机所显示定位的那家户主。因为太晚了的原因,那个辅警提出即便联系,也要等到八点以后了,否则属于扰民。那个辅警提出,**酒吧属于**派出所管辖,让张某等人到**派出所去。那个辅警就用电动巡逻车把张某、范某某送到**派出所附近。关于该事实,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找有关人员调查落实,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是否为事实。

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一起打车到了**派出所去报案。**派出所的两个警察接待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并给他们做了笔录。当时,警察询问张某有没有怀疑对象,张某就讲可能是胡某某做的,并讲了怀疑胡某某拿了其手机的理由,警察当时还调取了胡某某的户籍信息,并让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辨认。因为太晚了,警察就让张某、范某某回去了。关于该事实,辩护人认为可以到**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是否属实。

过来两三天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怀疑是胡某某拿了其手机,就用其姐姐的手机登录了其微信,给胡某某发了信息,问胡某某是不是喝多酒了装错手机了?虽然,胡某某回复是没有,但张某确信肯定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否则,不会有那么多巧合的事情。之后没有多久,其一个朋友徐某某告诉张某,在**酒吧看到胡某某了,发现胡某某的袖子里藏了棍子,这让张某认为胡某某内心有鬼,更加确信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酒吧喝酒,给胡某某发微信,让胡某某到**酒吧玩,胡某某没有回复。之后,胡某某就躲着张某。

121日,范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张*一起在步行街吃饭。正在吃饭的时候,胡某某给范某某发了信息,向范某某索要之前范某某欠的300元钱。于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就让范某某回复胡某某,就讲手里只有现金,让胡某某过来拿。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胡某某过来了。张某看到胡某某过来之后,就给孙某某和季某某发微信,说可能一会要打架,其看到偷其手机的人了,让他们过来。关于该事实,可以查看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是否属实。

十几分钟之后,孙某某、季某某陆续到了**酒吧。因为酒吧里太吵,犯罪嫌疑人张某就没有与胡某某谈丢手机的事情。大家就一起喝酒,大约十一点左右,范某某就提议去另外一个酒吧,大家就一起从**酒吧出来了。在**酒吧的路口,张某就与胡某某谈了丢手机的事情,并将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的理由与胡某某讲了。谈的时候,有好几个人在场,但胡某某没有承认,谈了二十分钟左右,没有谈出结果,范某某就离开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就准备离开了。但是胡某某不让张某走,说范某某临走时说,只有把手机的事情解决好了,才会归还欠的300元钱。

在路口时,胡某某碰到了其一个朋友,他朋友说有人要来,让张某在**酒吧等着。当时,张某感觉胡某某可能要找人打其,就打电话给其堂哥。之后,孙某某打电话叫来了范某某、陈某某。他们过来之后问张某手机是怎么丢的,张某就实事求是的讲了。他们都认为不会有这么巧的事情,认为手机肯定是胡某某偷的。之后,汤某某过来了,在了解情况之后,汤某某也认为张某的手机是胡某某偷的,汤某某就与张某讲其帮助其解决这件事情。汤某某就提出第二天一起去找手机,让大家一起去宾馆,胡某某也同意这样做。

到宾馆之后,在宾馆里谈丢手机的事情,胡某某还是没有承认偷手机。后来,汤某某就戴了一副手套,在胡某某面前挥动,问胡某某要不要单挑。汤某某又在宾馆里拿了一个棒球棍,在手里惦着,问胡某某到底承不承认拿张某手机的事情,胡某某还是没有承认,但是表示愿意赔钱。犯罪嫌疑人张某就说,其手机是7000买的,孙某某说赔5000就够了。胡某某就说没有那么多钱,并把其手机微信、支付宝给张某看,支付宝了有1200多。胡某某先转1000给张某,说剩下的200多作为生活费。之后,一起去了另外一个宾馆。途中胡某某找张某谈赔偿的事情,胡某某答应总共赔偿2000,并承诺月底把剩下的1000给张某,但是张某没有同意。到另外一个宾馆之后,因为胡某某还不承认其偷了张某的手机,汤某某就拿格斗手套吓唬胡某某,之后,汤某某向陈某某要了匕首,吓唬胡某某,但胡某某还是没有承认,汤某某健就把匕首收起来了。期间,汤某某与胡某某单独到房间外面聊了两三次。之后,汤某某就提出送胡某某回家。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也回家了。

后来,胡某某发信息给犯罪嫌疑人张某,要张某到**派出所,张某就主动到**派出所了。

鉴于本案有关事实需要贵局进一步侦查核实。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贵局不仅有收集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有义务固定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事实的话,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是在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企图迫使胡某某承认偷手机的事实,并试图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向挽回手机被偷的损失,其实施上述行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所怀疑的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理由还是比较充足的,也是符合常理的。可能是因为证据的原因无法追究胡某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无法通过报案的方式挽回其手机被偷的损失。退一步讲,即便手机并非胡某某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认为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在此意识的支配下在对胡某某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索要其因手机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其主观上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不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望贵局给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盼。

                              申请人:朱坤  律师

                               江苏**律师事务所

                                2019210



标签: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去**酒吧喝酒,当时就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三个人坐在酒吧的一个卡座喝酒,喝酒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手机放在卡座的沙发上。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中间一起去了一次洗手间,只有胡某某一个人在卡座。犯罪嫌疑人张某回来之后发现手机丢了。通过查找监控,因现场光线太暗,也没有发现。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没有查到偷手机的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怀疑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随纠集有些人找胡某某理论,要求胡某某赔偿其手机的损失。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威胁、恐吓下,胡某某答应赔偿犯罪嫌疑人张某2000元,先支付了1000元,剩下1000元承诺发工资之后再行支付。后胡某某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姐姐委托朱坤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条件,但是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出于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且其怀疑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的上述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以此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申请公安机关查清一些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有利的一些情节。后公安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案,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解除了取保候审手续。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朱坤律师,手机:13776248069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姐姐的委托,指派朱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现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贵局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现辩护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希望贵院能够采纳。 辩护人朱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抢劫罪主观上必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就不构成抢劫罪。而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是怀疑本案报案人(所谓的受害者)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在报案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其权利,以挽回其因手机被偷而遭受的损失。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所实施的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迫使胡某某交出财物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即便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当,也仅仅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可以进行行政拘留,但不应当按照构成抢劫罪的方式进行刑事处罚。况且,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也是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的理由也符合常理,符合逻辑。可能是因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胡某某偷了其手机,而无法追究胡某某盗窃的法律责任,也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挽回其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不能排除是胡某某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手机可能。退一步讲,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怀疑错了,不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迫使胡某某交出财物,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因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有较为充分的事实依据的。以下根据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叙述,在2018年12月中旬左右,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去**酒吧喝酒,当时就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胡某某、范某某三个人坐在酒吧的一个卡座喝酒,喝酒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手机放在卡座的沙发上。大概到凌晨左右,胡某某敬了张某满满的一杯高度洋酒,导致张某有点喝多了。就与与范某某一起去了洗手间,去洗手间时张某没有拿手机,就胡某某一个人在卡座。张某与范某某从洗手间回来后,就找不到手机了。当时其与范某某一起去酒吧的监控室查看监控。帮犯罪嫌疑人张某查看监控的是酒吧的一个男保安,个子大约有一米八、一米九,挺胖的。由于监控太模糊了,看不清楚。辩护人认为,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丢手机的事实,可以找酒吧保安、范某某等人了解情况,以便查证犯罪嫌疑人张某讲的是否属实。 后来,范某某提议用苹果手机点位的功能,查找张某丢失手机的位置。当时发现张某丢失的手机就在**酒吧里,而当时胡某某也是在**酒吧里的。因为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定位的不太准确,就一直在酒吧里找手机。为了找手机,还用范某某的手机拨打了张某的手机,没有人接听。另外,因为酒吧里太吵加上张某喝酒喝多了,也没有听到手机的铃声。辩护人认为,可以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及找范某某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所讲的,在其手机在**酒吧丢失后找手机的事实。 在酒吧里找了大约十几二十分钟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等就到**酒吧门口,碰到了巡警,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应该有二个人。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就与巡警讲了手机在酒吧丢了的事情,还请求巡警帮忙找。巡警讲不好找,让他们自己找。关于该事实,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找当天巡逻的警察调查落实,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所说的是否属实。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张某之后的报警记录确认。 此时,根据显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丢失手机的定位还是在酒吧里,而此时胡某某还是在酒吧的。之后,胡某某就提出要先回家了。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还有两个女的,一起在酒吧了找手机。其中一个叫杨某某,另外一个不知道名字。根据张某陈述,其手机微信通讯录中有杨某某的微信,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与杨某某联系上。找的时候没有看手机定位,找了一会之后,再查看手机定位时,发现丢失手机的定位在移动。于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还有杨某某的两个女的一起打了一辆车,顺着丢失手机的定位的路线走,丢失手机最终在**地方不动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四个人一起在南门下了车,车费应该是范某某支付的,可能是用微信支付的。下车后就找丢失手机的定位,找到了一间民房,根据手机定位显示的房号好像是****,具体情况可以找有关人员落实。后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杨某某在南门路买了一包香烟,是杨某某用微信支付的。回来后,在手机所显示定位的门口站了大约两三分钟,就看见了胡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当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就问胡某某怎么也在这个地方,胡某某就讲其就住在这里,当时张某也没有太在意。之后,胡某某回家睡觉了,而胡某某的家就在张某丢失手机定位的附近。又过来几分钟,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四个人遇到了两个辅警,其中有一个辅警个子有一米七六左右,不胖不瘦,穿的衣服外面罩有荧光的东西。当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就请求那个辅警帮忙联系丢失手机所显示定位的那家户主。因为太晚了的原因,那个辅警提出即便联系,也要等到八点以后了,否则属于扰民。那个辅警提出,**酒吧属于**派出所管辖,让张某等人到**派出所去。那个辅警就用电动巡逻车把张某、范某某送到**派出所附近。关于该事实,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找有关人员调查落实,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是否为事实。 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范某某一起打车到了**派出所去报案。**派出所的两个警察接待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并给他们做了笔录。当时,警察询问张某有没有怀疑对象,张某就讲可能是胡某某做的,并讲了怀疑胡某某拿了其手机的理由,警察当时还调取了胡某某的户籍信息,并让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辨认。因为太晚了,警察就让张某、范某某回去了。关于该事实,辩护人认为可以到**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是否属实。 过来两三天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怀疑是胡某某拿了其手机,就用其姐姐的手机登录了其微信,给胡某某发了信息,问胡某某是不是喝多酒了装错手机了?虽然,胡某某回复是没有,但张某确信肯定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否则,不会有那么多巧合的事情。之后没有多久,其一个朋友徐某某告诉张某,在**酒吧看到胡某某了,发现胡某某的袖子里藏了棍子,这让张某认为胡某某内心有鬼,更加确信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酒吧喝酒,给胡某某发微信,让胡某某到**酒吧玩,胡某某没有回复。之后,胡某某就躲着张某。 1月21日,范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张*一起在步行街吃饭。正在吃饭的时候,胡某某给范某某发了信息,向范某某索要之前范某某欠的300元钱。于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就让范某某回复胡某某,就讲手里只有现金,让胡某某过来拿。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胡某某过来了。张某看到胡某某过来之后,就给孙某某和季某某发微信,说可能一会要打架,其看到偷其手机的人了,让他们过来。关于该事实,可以查看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是否属实。 十几分钟之后,孙某某、季某某陆续到了**酒吧。因为酒吧里太吵,犯罪嫌疑人张某就没有与胡某某谈丢手机的事情。大家就一起喝酒,大约十一点左右,范某某就提议去另外一个酒吧,大家就一起从**酒吧出来了。在**酒吧的路口,张某就与胡某某谈了丢手机的事情,并将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的理由与胡某某讲了。谈的时候,有好几个人在场,但胡某某没有承认,谈了二十分钟左右,没有谈出结果,范某某就离开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就准备离开了。但是胡某某不让张某走,说范某某临走时说,只有把手机的事情解决好了,才会归还欠的300元钱。 在路口时,胡某某碰到了其一个朋友,他朋友说有人要来,让张某在**酒吧等着。当时,张某感觉胡某某可能要找人打其,就打电话给其堂哥。之后,孙某某打电话叫来了范某某、陈某某。他们过来之后问张某手机是怎么丢的,张某就实事求是的讲了。他们都认为不会有这么巧的事情,认为手机肯定是胡某某偷的。之后,汤某某过来了,在了解情况之后,汤某某也认为张某的手机是胡某某偷的,汤某某就与张某讲其帮助其解决这件事情。汤某某就提出第二天一起去找手机,让大家一起去宾馆,胡某某也同意这样做。 到宾馆之后,在宾馆里谈丢手机的事情,胡某某还是没有承认偷手机。后来,汤某某就戴了一副手套,在胡某某面前挥动,问胡某某要不要单挑。汤某某又在宾馆里拿了一个棒球棍,在手里惦着,问胡某某到底承不承认拿张某手机的事情,胡某某还是没有承认,但是表示愿意赔钱。犯罪嫌疑人张某就说,其手机是7000买的,孙某某说赔5000就够了。胡某某就说没有那么多钱,并把其手机微信、支付宝给张某看,支付宝了有1200多。胡某某先转1000给张某,说剩下的200多作为生活费。之后,一起去了另外一个宾馆。途中胡某某找张某谈赔偿的事情,胡某某答应总共赔偿2000,并承诺月底把剩下的1000给张某,但是张某没有同意。到另外一个宾馆之后,因为胡某某还不承认其偷了张某的手机,汤某某就拿格斗手套吓唬胡某某,之后,汤某某向陈某某要了匕首,吓唬胡某某,但胡某某还是没有承认,汤某某健就把匕首收起来了。期间,汤某某与胡某某单独到房间外面聊了两三次。之后,汤某某就提出送胡某某回家。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也回家了。 后来,胡某某发信息给犯罪嫌疑人张某,要张某到**派出所,张某就主动到**派出所了。 鉴于本案有关事实需要贵局进一步侦查核实。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贵局不仅有收集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有义务固定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陈述的事实的话,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是在怀疑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企图迫使胡某某承认偷手机的事实,并试图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向挽回手机被偷的损失,其实施上述行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所怀疑的胡某某偷了其手机理由还是比较充足的,也是符合常理的。可能是因为证据的原因无法追究胡某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无法通过报案的方式挽回其手机被偷的损失。退一步讲,即便手机并非胡某某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认为是胡某某偷了其手机,在此意识的支配下在对胡某某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索要其因手机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其主观上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不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望贵局给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盼。 申请人:朱坤 律师 江苏**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10日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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