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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2021-05-24 09:34:00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张家港离婚律师: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配偶仍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无论和哪一方生活,孩子依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都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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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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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护权的变更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以上就是张家港离婚律师整理的关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包括住所制定权、交还请求权、抚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等等,但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或者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可以依法申请监护人变更,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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