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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经济律师-案件的诉讼费由谁负担?

2020-06-20 13:21:08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为朱坤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MD023252XJ。

创始人朱坤律师,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本科,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朱坤律师从2006年律师正式执业至今,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创始人朱坤律师在执业期间荣获多项荣誉称号,如: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被苏州市律师协会评为“苏州市优秀律师”;2015年5月28日,朱坤律师被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聘请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评议员”;2019年9月6日,朱坤律师被苏州市律师协会聘请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聘期6年。2015年2月5日,朱坤律师获得亚洲风险危机管理协会颁发的“企业风险管理师(CERM)”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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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张家港经济律师

  (4)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7)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       张家港经济律师 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8)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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